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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政部门“三定”工作时间表敲定
发布时间:2018-11-16 08:08:18,阅读次数:306 15日,省级部门“三定”工作布置会召开。会议明确省级党政部门“三定”工作时间表:11月底前,各部门报送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经省委编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力争12月底前,所有部门“三定”规定印发。
我省省级机构改革,按照先转隶、再“三定”的步骤实施。转隶即按照改革方案,相应划转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员,转变隶属关系。目前,56个省级涉改部门人员转隶工作基本完成。
“三定”为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机构改革方案是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依据、遵循和指导,而部门“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方案的具体化、部门化。“三定”是部门履行职责、配备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起到部门“组织法”的作用。具体来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可以划定部门职能边界,成为部门履职尽责的遵循;明确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可以规范部门内部运行,提升整体效能;明确人员编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此次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多,且距离上一轮机构“三定”时间较长,省委决定,抓住机构改革契机,对改革后设立的60个部门重新进行“三定”。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郭文奇要求,省级部门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依法全面履职、强化刚性约束的总体要求,开展“三定”工作。要通过“三定”真正推动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既产生数量、结构的“物理变化”,更形成职责、功能方面的“化学反应”,使组织架构更加科学、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运行机制更加完善。
在部门职责界定上,按照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省委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确定部门职责;落实《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相应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口部门“三定”规定,相应明确部门职责;江苏因地制宜设置且党中央和国务院无对口部门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文件,参考现行“三定”规定,明确部门职责。
在部门职责关系上,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主次责任,同时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在部门内部职责上,细化主要职责,强化职责和业务整合;划入的机构职能与现有机构职能统筹规划、优化整合。
在内设机构上,除“多对一”的部门外,省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省级部门不得设置2个以上内设机构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口部门的1个内设机构相对应;不设5人以下处室;综合处室一般不超过处室总数的1/3;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原则上不再保留省级执法队伍。
在人员编制上,改革后各部门的行政编制数量,已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个别转隶组建过程中确需微调的情况也已考虑,“三定”时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在领导职数上,省级部门领导职数,已经省委常委会审定。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时,要以职责任务为核心,坚持从严原则,确保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膨胀。参照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做法,重新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后,出现超编和超职数情况的,现有人员不作精简分流,给予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消化。
为方便、规范各部门拟订报送“三定”规定草案,省委编办组织设计了省级部门“三定”工作软件,并在布置会上培训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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