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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06-28 07:58:14,阅读次数:138 6月27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修正草案共九章九十二条。
《条例》修正草案的总则中,明确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并新增“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专项条款。同时,《条例》修正草案第七章的章名也作了修改,由首次审议时的“监督检查”调整为“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细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等单位职能分工,提炼固化南京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成熟经验。
现代物业管理需要采用信息化手段。《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依托既有平台,拓展实现业主议事决策、信息公开公示、电子档案归集查询等功能,并进一步明确要求,规定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公示、公告,让相关业主可查询、可追溯。
《条例》修正草案还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作出规定。“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是南京在2016年细化省条例时的重要举措,初衷是便利快捷,但由于取消了业主表决环节等机制,给资金使用安全带来了不确定因素。为堵住这一制度的漏洞,《条例》修正草案提出,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条例》修正草案还将第三方评估方式由业主承担改为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维修项目的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决算造价审核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给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绿色通道”加上一把“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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