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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划定执法“容错线” 闭环管理防风险
发布时间:2025-04-08 07:49:59,阅读次数:67 省应急管理厅近日正式发布《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下称《清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旨在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执法要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少执法“枷锁”,激发市场活力。
“《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主要集中在规章制度、台账资料等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局局长陈健永介绍,《清单》适用于我省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免罚并非无原则宽纵,而是设定了4项严格条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何谓“初次违法”?《清单》认定严格,明确要求自2025年5月1日《清单》实施之日起,存在《清单》列明的任一项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且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中无相应的现场检查记录。
对于“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清单》明确,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且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适用免罚。”陈健永强调,该政策绝非降低安全标准,而是通过差异化监管引导企业更自觉遵守法规。“一方面鼓励企业主动排查隐患并积极整改,另一方面引导执法人员聚焦重大事故隐患、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检查事项,既能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又能助力企业精细监管。”
为确保免罚政策落地规范,《清单》配套设定清晰的执行流程,形成防控风险的闭环管理——
在初步调查上,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以适用《清单》的轻微违法情形,应依法收集相关材料,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有关问题。
在责令整改上,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后,生产经营单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监管执法人员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在复查验收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监管执法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情况符合要求。
在案件办理上,即使免予处罚,监管执法人员仍应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收集和梳理,按期限履行立案手续(当场予以纠正的除外),及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行政处罚卷宗结案与归档。
免罚不等于免责。《清单》明确,对适用企业,监管执法人员须同步开展“说理式”普法:详细阐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潜在后果,并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机制。“相比简单罚款,这种教育让我们更清楚合规要点。”无锡某危化企业负责人表示。
省应急管理厅曾于去年10月8日试行对12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已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675件,为企业免于处罚17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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