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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7-04-05 08:39:39,阅读次数:1701 更多
  3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有8章、69条,结合江苏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领域的新形势、新特点,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些比较原则的条款进行了细化。《条例》明确了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的义务,对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发行预付卡(券)、连锁经营、非现场销售、会议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具体限定,对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等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针对热点行业和领域中经常出现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加大了规范与打击力度,体现为十大亮点:一是预付式消费和会议推介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付款之日起15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退款;二是对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券)行为进行全领域监管,将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三是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处置的信息平台,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四是加大信用约束力度,将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体户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五是水电气、美容美发等10个热点服务行业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列举了负面清单;六是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将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七是电视、广播、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都可享7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需设立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八是重拳打击“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享“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九是消费争议中的鉴定、检测费用可由一方先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十是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加突出消保组织的公益职能。其中,前四个亮点在全国系首创。
    《条例》更接江苏地气,更具江苏特色,有力回应了百姓关切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了社会供需吻合度,有助于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江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 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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