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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08-23 00:00:00,阅读次数:806 更多

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产业集群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载体,对推动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有效配置生产要素、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产业集群已逐步发展壮大,一些地区产业集群销售收入已达到本地企业销售收入一半以上,产业集群对区域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但目前产业集群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部分产业集群集聚度较低,创新能力弱、信息化水平低、品牌建设不够、公共服务滞后、基础设施不配套,亟待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能力。按照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国制造2025》的要求,现就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促进产业集群科学发展

  (一)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对产业集群进行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要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机衔接。

  (二)鼓励支持在产业集群中建设中小企业产业(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三)加强产业集群基础设施保障,推进产业集群生态文明建设。完善产业集群能源供应、给排水、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参与节能减排投融资、合同能源管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建立集群内废旧物回收处理、再制造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环境治理方式,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有效治理,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强化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

  (四)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每个产业集群应明确2-3家龙头骨干企业,并对其重点扶持。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将配套中小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标准管理、合作研发管理等,提升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开放性研发平台向中小配套企业开放,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

  (五)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和发展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

   三、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推动要素聚集和价值提升

  (六)组织开展区域品牌建设工作,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作用,联合打造区域品牌。鼓励产业集群制定区域品牌发展规划,开展区域品牌策划与设计,申报注册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保护区域品牌知识产权,深化区域品牌内涵。建立健全区域品牌评价制度,加强区域品牌信誉和风险管理,确保区域品牌健康发展。

  (七)支持建设产业集群展览展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公共营销渠道,推动线上电子商务与线下专业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开展区域品牌宣传推广,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发展工业旅游和产业旅游,引导企业参与宣传区域品牌,共同扩大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

   四、提高产业集群信息化水平,建设智慧集群

  (八)加强产业集群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深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集群中的应用。加快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对企业设计、制造、管理、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信息化应用能力提升,发展网络制造等新型生产方式,开展网络实时诊断、流程优化再造、云服务等新型服务。

  (九)实施互联网 产业集群建设行动,建设“智慧集群”。选择一批管理规范、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开展百家“智慧集群”建设和认定工作,总结推广“智慧集群”发展经验。

   五、提升创新能力,增强集群竞争优势

  (十)鼓励和支持产业集群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产业集群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等。培育建设一批产业、产品协同研发平台,推动产业集群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创新资源向集群集聚。鼓励和引导企业间联合组建产业联盟或研发联盟等新型合作模式,强化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

  (十一)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推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工艺、质量、节能、环保、卫生等标准化管理。推进产品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订和修订。

  (十二)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服务机制,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及知识产权。鼓励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解决共性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共享,增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撑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作用,集聚优质服务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形式,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加速先进制造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新产品认证服务,增强产品检测服务能力。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向产业集群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建立创业创新项目库,提供技术应用、融资支持、商务和政务代理等服务。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

  (十四)建立健全产业集群多层次、多类别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开展产业集群人力资源培训。加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大集群内“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将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引进国内外职业培训机构,提升职业教育水平。支持集群内企业员工参与国内外职业技能比赛。

  (十五)支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引导和推动产业集群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行业标准制定、商业模式推介等示范活动。支持行业协会或联盟成员间实行集约化采购、共有品牌等多种合作共享模式,打造利益共同体。

   七、加强指导和政策支持,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环境

  (十六)各地要把提升产业集群发展能力、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作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

  (十七)建立产业集群运行监测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研究发布产业集群指数,加强预警和引导。建立产业集群评价机制,完善评价考核和分类指导。

  (十八)各级企业技术改造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及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对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智慧集群建设、集群企业或机构在产业链各环节的合作创新、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等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对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九)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等多种融资方式。建立和完善集群企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产业集群建立项目对接,搭建合作平台。

  (二十)推动产业集群合作交流。以培训、研讨、展览、项目对接等方式为媒介,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服务、信息等创新要素的流动和共享。建立产业集群国际合作交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走出去”,加强国际合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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