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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被国家劳动人事部确定为“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
发布时间:2016-09-08 16:06:37,阅读次数: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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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创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提升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在前些年开展73家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做法,今年,再次确定了57家商协会开展第二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人社厅发【2016】109号文件),江苏2家,我会即是其中一家。这是一项非常光荣的任务,又是一项责任重大的使命。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单位,是为了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建立调解组织网络,完善调解制度,发挥行业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单位,具有建立健全的调节组织,强化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劳动争议风险防控工作。我们要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政策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会员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规章制度订立等工作,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联系,做好调解与仲裁有效的衔接,并参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定期进行劳动争议隐患排查和形势分析研判。结合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示范商(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并依托示范商(协)会调解组织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向小微型企业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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