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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

发布时间:2023-12-13 14:17:36,阅读次数:1353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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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直
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
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
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
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
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
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
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
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
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
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
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
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
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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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2.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对比
目前研发费用主要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主要由《财政部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规范;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口径,由财税〔2015〕119 号和 2015 年第 97 号公
告、2017 年第 40 号公告等文件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 5)。形成差异的
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
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
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
标准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用。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
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为了保证口径统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对研发费用有明确的范围,且对其他相关费用等部
分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
范围针对企业直接的、核心的研发投入,对其他相关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
制。应关注的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
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表 5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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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
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
薪金、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
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
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人工
费用以及外聘研发
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
大于税收范
围。高新技术
企业人员人工
费用归集对象
是科技人员。






(1)研发活动直接消
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
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
消耗的材料、燃料和
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
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
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
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
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
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试制产品的检验
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运行维
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
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
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
维护、调整、检验、检
测、维修等费用,以及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
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房屋
等固定资产的租赁
费,设备调整及检验
费,以及相关固定资
产的运行维护、维修
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
属于加计扣除
范围。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
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房屋等固
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
建、改装、装
修和修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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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
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中发生的长期
待摊费用不计
入加计扣除范
围。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
术、设计和计算方法
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
软件、知识产权、非专
利技术(专有技术、许
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
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
件、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口径的研
发费用包含
“知识产权”
摊销,而加计
扣除口径的研
发费用包含
“专利权”摊
销,二者存在
一定差异。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
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
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
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
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
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
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
试验费等)。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口径将装
备调试费用、
田间试验费用
纳入范围;会
计虽未对设计
试验等费用进
行列举,但规
定研究、开发
过程中发生的
相关费用均可
计入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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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
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专家咨询费、高新
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
成果的检索、分析、评
议、论证、鉴定、评审、
评估、验收费用,知识
产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差旅费、
会议费,职工福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
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
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
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
翻译费、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论
证、评审、鉴定、验收
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费、注册费、代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通讯
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
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
用的 20%,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
关的其他费用,包括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
料翻译费、会议费、
差旅费、办公费、外
事费、研发人员培训
费、培养费、专家咨
询费、高新科技研发
保险费用等。研发成
果的论证、评审、验
收、评估以及知识产
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
及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研发费
用范围中对其
他相关费用总
额有比例限
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
财税〔2015〕119 号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
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根据 2021 年第 28 号公告的规定,从
2021 年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
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
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甲企业 2023 年开展了 A、B 两个研发项目,A 项目人员人工等五
项费用之和为 88 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 12 万元;B 项
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 84 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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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8 万元,假设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2023 年度该企业 A、B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 19.11 万元[(88
+84)×10%÷(1-10%)],小于实际发生数 20 万元(12+8)。则该企业当年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 19.11 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191.11 万元(88+84+19.11)。
2023 年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 191.11 万元(191.11×100%)。
4.资本化项目中“其他相关费用”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1 年及以后年度,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
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四步: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
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二步比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
他相关费用”金额;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
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第四步用可
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
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5.企业委托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
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
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个
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其中
“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
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
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财税〔2018〕64 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
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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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
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要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
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6.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 企业 2023 年委托 B 关
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 企业支
付给 B 企业 100 万元。B 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90 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
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 85 万元),利润 10 万元。2023 年,A 企业可加计扣
除的金额为 100×80%×100%=80 万元,但 B 企业应向 A 企业提供实际发生
费用 90 万元的明细情况。
委托方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的,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托
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冲减研发费用的特殊情况
1.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
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
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
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
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
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
处理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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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
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
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
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应区别处理
根据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
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
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
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
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
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
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
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
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如:2023 年,某企业发生研发费用 200 万元,取得政府补助 50 万元,当
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 150 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其税前加计扣
除金额为 150 万元(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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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
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
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
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应区别处理
根据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
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
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
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
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
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
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
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
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如:2023 年,某企业发生研发费用 200 万元,取得政府补助 50 万元,当
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 150 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其税前加计扣
除金额为 150 万元(150×100%)。
(四)其他事项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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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
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69 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
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
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
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政策。2017 年第
40 号公告将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口径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
计扣除。某企业 2022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
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时按 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为 10 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
折旧年限缩短为 6 年(10×60%=6)。2023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150
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
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 6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
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 6 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的“仪器、设备折
旧费”2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200 万元(200×100%=200)。
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
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
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
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
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
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在项目执行完
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
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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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3.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
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
亏损,其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将减少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政策红利。
五、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
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
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
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
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
扣除。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26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2015 年第
97 号公告和 2021 年第 28 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明确了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供企业参照使用,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研发
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以下几种:
1.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根据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 4 种形式,分别为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样式、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样式、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继续使用 2015 版研发支出
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2.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与 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
式相比,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将辅助账体系由“4 张辅助账+1 张汇
总表”精简为“1 张辅助账+1 张汇总表”,并精简了辅助账填报项目,减
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3.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
可以自主选择使用 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 2021 版研发支出辅
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
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
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核算流程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要求设置辅助账。其中,选
择 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选择相应的辅助
账样式,如自主研发的项目,选择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委
托研发的项目,选择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选择 2021 版研
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即可。同一项目既涉及费用27
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需注意的是,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应填报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及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
研发支出金额。具体核算流程可见下图:
注:“填报申报表”中的“预缴”是指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及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
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28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
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
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
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
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
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
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
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
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
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
等。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
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企业能
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
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
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
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29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
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
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
期损益(管理费用)。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核算要求
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
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
发活动。财税〔2015〕119 号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
于”,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
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六)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
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
料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
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不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完整,会影响到准确
归集研发费用以及享受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30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
财税〔2015〕119 号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
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
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
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6 年第 42 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
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
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八)合作研发项目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
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
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项目计划书、经登记的技术开
发(合作)合同等进行分项目会计核算、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并按照研
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和后续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可见下图:31
注:“季度和年度终了”中的“季度”是指“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二
季度和三季度”;“享受优惠时”中的“预缴”是指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
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及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
1.预缴申报享受
(1)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
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32
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
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
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汇缴申报享受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就当年发生
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
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
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
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33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
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
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 2018 年第
23 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四)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应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
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
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
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

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34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
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
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
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财税〔2015〕119 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
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
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 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
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
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
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
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
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 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
管理等专家参加。
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
长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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