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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4-12 00:00:00,阅读次数:712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篇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摘自财税[2009]70号)
三、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四)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五)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
(六)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证明材料;
(七)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摘自苏国税发[2009]93号)
四、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2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支付给安置残疾人员的职工工资100万元(符合支付给残疾人的各项条件),当年度利润总额600万元
(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00?5%=1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可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职工工资=100?00%=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100=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0?5%=125万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篇
一、基本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苏财税[2010]48号)
二、人员范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摘自财税[2010]84号)
三、政策执行期限: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摘自财税[2010]84号)
四、应用示例
例:某商贸企业2012年度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10名,已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万元,当年度利润总额4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0?5%=1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可扣减企业所得税=10?.48-2=2.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0?5%-2.8=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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