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08 00:00:00,阅读次数:745 -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通过多次转让,但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的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作为对13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 -
相关、相似的资讯
-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12/08
-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12/08
-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3/12/08
- 中央印发反浪费条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2013/11/26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申报工2013/11/13
- 热门关注
-
- 我会召开今年第二次会长会议6月21日至22日,江苏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2017年第2次会长(扩大)会议在浙江仙居...
- 《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牢牢把握产业革命大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
- 免征22项行政收费五金企业迎来新时机近日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我省通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江苏省消费者权...
-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16〕107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