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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科技创新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发布时间:2014-04-12 00:00:00,阅读次数: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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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发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 号)
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摘自国税发[2008] 116 号)
三、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 服务 )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 服务 )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 ( 服务 )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 (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 ) 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 ( 服务 ) 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
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摘自国税发[2008]116 号)
四、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定项目
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摘自国税发[2008]116 号)
五、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8]116 号)
六、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摘自国税发[2008]116 号)
七、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
名单。
(三)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摘自国税发[2008]116 号)
八、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摘自国税发[2008]116 号)
九、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摘自国税发[2008]116 号)
十、自2009 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摘自苏国税发[2009]41 号)
十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主管直属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三)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摘自苏国税[2010]107 号)
十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2 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 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当年度利润总额600 万元(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600 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00?5%=150 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0%=1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100=500 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0?5%=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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